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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黄埔区慈善会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英文名:GUANGZHOU HUANGP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GZHP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志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的困难人群,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接受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

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二)募集财产,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接受救灾捐赠款物;

(四)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传播普及慈善意识;

(五)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慈善服务机构;

(六)开展慈善交流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八)表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慈善典型;

(九)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

(一)依法成立且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二)从事慈善事业的管理者、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明,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注:下同)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

(三)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职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任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的职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任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五)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称号,聘请顾问;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会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其职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督促检查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决议情况;

(三)审议重大慈善项目或计划;

(四)制定本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六)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政治素质好;

(二)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督导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二十四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其中1人为监事长)。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应

监事行使以下职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落实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视频等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视频等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十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本会届中变更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三十三 本会设立“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如特殊情况需动用该基金,需要召开理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

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投资收益及项目合作收入;

理财增值收入;

利息;

政府的资助;

其它合法收入。

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支出;

(二)用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支出。

本会为实现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本会应当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八 项目管理

(一)本会设计的慈善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会开展慈善项目资助,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资助程序。

(三)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制度,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四)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益人。

(五)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预计募捐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型公开募捐活动;

3.符合本会宗旨,单笔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定向支出行为;

4.单笔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理财行为;

5.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其他慈善项目。

(七)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八)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九)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三十九 本会配备财务会计专业资格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聘请律师、会计师,对善款的使用进行稽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四十五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建工作


五十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二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五 本章程经2020915日第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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